化妆品类商品合规规范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肤用化妆品:如卸妆油、润肤霜、粉底、护肤水、防晒霜、香水、睫毛膏、面膜、脱毛膏、身体乳、沐浴露等
发用化妆品:如洗护发产品、烫发染发剂、头发摩丝等
牙齿和口腔黏膜用化妆品:如牙膏、漱口液、口腔喷剂等
指/趾甲用化妆品:如指甲油、洗甲水、卸甲油、手足膜等等类产品
三、出口合规要求
1、检测要求
沙特
产品应完全不含猪肉及其所有衍生物
禁用物质(参考欧洲化妆品指令(EC) No 1223/2009, ANNEX II, http://eur-lex.europa.eu/eli/reg/2009/1223)
限用物质(参考GSO 1943 Table 1及欧洲化妆品指令(EC) No 1223/2009, ANNEX III, http://eur-lex.europa.eu/eli/reg/2009/1223)
着色剂-适用产品(参考欧洲化妆品指令(EC) No 1223/2009, ANNEX IV, http://eur-lex.europa.eu/eli/reg/2009/1223 )
防腐剂-适用产品(参考欧洲化妆品指令(EC) No 1223/2009, ANNEX V, http://eur-lex.europa.eu/eli/reg/2009/1223 )
紫外线过滤剂-适用产品(参考欧洲化妆品指令(EC) No 1223/2009, ANNEX VI, http://eur-lex.europa.eu/eli/reg/2009/1223 )
防护等级与类别-防晒产品(参考GSO 2237)
微生物限量(参考GSO ISO 17516)
pH值
杂质含量(铅、砷、镉、汞、锑、1,4-二恶烷)
英国
化妆品成分组成及成分浓度检测
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
化妆品理化性质测试
化妆品稳定性测试
应符合禁限用成分清单的要求
如果产品包含着色剂、防腐剂或紫外线吸收剂,则只能使用着色剂成分清单, 防腐剂成分清单 或紫外线吸收剂成分清单中规定的成分,并满足成分对应的限制要求
美国
2、标签标识资质要求
标识要求
资质要求
欧盟
沙特
普通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要获得沙特SFDA的批准:
FASEH证书;
产品测试报告;
实验室资质证明;
配方表/安全数据表;
标记和标签信息;
制造商GMPC或ISO 22716认证证书;
ECOSMA最终产品清单编号;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
装货清单副本。
英国
美国
化妆品:根据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FD&C 法案),除了颜色添加剂(煤焦油染发剂中使用的着色材料除外),它们必须被FDA批准后才可被用于化妆品中外,化妆品和大部分成分在上市前不需要FDA批准,执行自愿登记程序VCRP(Voluntary Cosmetic Registration Program, 21 CFR 710 and 720),不要求向FDA提供配方清单
药品:通常必须通过新药申请 (NDA) 流程获得 FDA 的上市前批准,或者符合 FDA 的非处方 (OTC) 药物审查所制定的特定药物类别的“专论”,且需要向FDA提供产品配方信息。这些专论具体说明了非处方药成分被普遍认为安全有效且没有贴错标签的条件。某些非处方药可能会在未获得 NDA 批准的情况下继续留在市场上,直到该类药物的专论最终确定为法规为止。然而,一旦 FDA 对 OTC 药物类别的状态做出最终决定,此类产品必须是已批准的 NDA 或遵守 OTC 药物的相应专论。
墨西哥
NOM认证:即符合墨西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标准,包括NOM-141-SSA1-2012(化妆品卫生规范),NOM-030-SSA2-2009(化妆品标签规定)等,需要通过当地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所有在墨西哥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NOM-141-SSA/SCF1-2012的标签要求
成分测试标准:化妆品必须符合Mexico Cosmetic Specification(MCS)中规定的成分限量要求,并提供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Safety Assessment Report)
四、法规依据
沙特
英国
化妆品执行条例2013(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
化妆品执行条例2013(北爱尔兰)
向英国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指南(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
美国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FD&C 法案)